高小勇是蔡双玲的司机,蔡双玲称自己起诉蔡煌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所以将债权转让给高小勇,让其对蔡煌辉提起诉讼。蔡双玲、蔡煌辉和高小勇三人还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认了蔡煌辉与高小勇的债务关系。但这起诉讼案同样被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后被判定为虚假诉讼。但为什么厦门中院又给蔡双玲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认定其为合法债权人呢?
无独有偶。在参与分配执行财产的八个人当中,胡其满案也是如此。
蔡煌辉主动告诉胡其满他的财产被强制执行,无力偿还他的借款。胡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分配自己的执行财产。
胡其满称他在香港工作,到厦门不方便,所以提议以他的姐姐胡淑丽的名义提起诉讼。
胡淑丽提起诉讼后,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但2015年厦门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再审建议,厦门中院再审后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该案原来的民事调解书。
蔡双玲案和胡其满案的审判长都是柯雅玲,两宗案件的操纵手法几乎相同:都是蔡煌辉主动告诉债权人自己资不抵债,让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且诉讼的结果都是达成调解同意还款。在被厦门市检察院提起再审建议后,再审的结果都是撤销原来的调解书,然后再次下达调解书,新的调解书中都声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再次提起诉讼”。
更有意思的是胡其满第一次提起诉讼的审判长是陈林,但他故意不缴纳诉讼费使得诉讼自动撤销,而一个月后他再次提起诉讼,这时的审判长就成了柯雅玲。难道这只是一种巧合么?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的巧合是如此之多?
三、有多少巧合可以重来
更加巧合的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也曾于同一天之内下达了四份《民事调解书》,让蔡清圃、金宏、林雅国、谢文滨四人成为合法的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而这些调解书中的审判长都是曾燕珍一个人。这不禁让我们想起蔡明晓第一次对蔡煌辉提起还款诉讼时蔡煌辉就对管辖区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将案件移交思明区法院审理。
那这其中又有什么说法呢?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分配蔡煌辉的执行财产时,参与分配执行财产的九名债权人的资金总额高达五千多万元,而执行局户头上的1941万元明显不够,但在蔡明晓要求拍卖蔡煌辉其他的财产时,其余八名债权人全部表示暂不需要,如果蔡明晓坚持执行,则需由他自己先行支付拍卖费用。
这八名债权人的代理律师非常巧合的都是一个人:曾思忠——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理说在执行财产无法足额偿还债务的前提下,作为同一个债务人的八个不同债权人,本身就有一种潜在的竞争关系,又怎么会聘请同一个律师代理他们的诉讼呢?如果这八个人没有默契,那么一个律师如何能够同时保证八个债权人的利益呢?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就这么堂而皇之的出现在这起债务案中,这仅仅是巧合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