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屏蔽”关键事实来牟利
险些自食其果
外借200万,三年未收回,长沙县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借款人、担保人告上了法庭。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他隐瞒了担保人代偿的48万元,结果担保人借机撇清自己的责任,李先生被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要求。无奈之下,他只得上诉,在道出实情后,才打赢了官司。
2012年,贺先生承包的工程缺乏周转资金,于是找家住长沙县的李先生借贷,在蔡先生的担保下,共借走200万元。后因贺先生未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蔡先生于是在2013年、2014年两次付给李某共计48万余元。2015年,李某一纸诉状将贺某、蔡某及贺某挂靠的某公司告到了宁乡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认为贺某和公司都不知道担保人蔡某代还部分欠款的情况,未向法庭提及担保人蔡某已代还债务的事实。双方为此耗时长达九个月,原告始终主张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万,未要求担保人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蔡先生也是缄口不提隐瞒的事。
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蔡先生在庭审中辩称:由于李先生没有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不应当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原告李先生也拿不出相关证据。最终,根据李某、蔡某的陈述及庭审中诉辩及举证的情况,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
万般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为了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李某只好将自己隐瞒下来的担保人部分还款的事实和盘托出。好在他还保存了担保人银行转账的记录,二审法院根据该证据查明事实后,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改判:债务人偿还余欠的150余万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28000元,由李、蔡两人分担。
借条上明明写着“以3台数控机床做抵押”,但嘉兴秀洲区法院开庭判决,却说抵押不成立。日前,秀洲人刘某拿到判决书,非常纳闷:为什么“说好”的抵押不成立?
这事要从去年说起。王某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向刘某借钱。为保险起见,刘某提了个要求,让王某把厂里的机器抵押几台做担保。王某表示赞同,并写下一张借条:“今借到刘某10万元,以3台数控机床做抵押。”
没过多久,王某因工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居然不知去向。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说抵押不成立,未判决刘某对机器有抵押权。
该案的主审法官对此作了解释,问题就出在借条本身:凡是涉及抵押物的,一定要写清楚抵押物的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3台数控机床”这样的字眼,实在太过模糊,搞不清具体是那几台。依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又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