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以下儿童蓄意自我伤害的很少,而女孩蓄意伤害的人数大概是男孩的4倍。根据医院病历记载,蓄意自伤最普遍的方法是服毒,通常是服用过量药物。其他自伤方式像割手腕、割手臂等在年纪较大的青少年中比较常见,而这种方式一般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青少年自我伤害人数是青少年自杀成功人数的40~100倍。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青少年蓄意自伤的人数纪律就一直存在偏差。蓄意自伤的人数(服毒和自我损伤)从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期呈逐渐上升趋势,这在青少年当中尤为普遍(Hawton and Goldacre 1982)。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自杀率有些下降,特别是在后青春期少女群体中比较明显(Platt et al. 1988;Sellar,Hawton and Goldacre 1982)。而80年代末,后青春期少女的自伤率又再次上升(Hawton and Fagg 1992)。据资料显示,1989~1992年间,英国的蓄意自伤率位居欧洲之首(Schmidke et al. 1996)。
蓄意自我伤害的普遍数据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如上所述,数据一半来自综合性医院的治疗记录。然而,基于医院数据进行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到综合性医院救治的人数并没有真正反映出实际的自伤人数。这牵涉到诸多原因。许多蓄意自伤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并未引起医疗人员的重视,而在某些国家,蓄意自伤甚至仅由普通的见习医生而不是由专门的医生来诊治。当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医院并没有进行登记追踪,进而无从有效地反映出全国蓄意自伤者的发展趋势。其他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在于非致命自杀行为定义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很难对流行病研究的结果进行比较,同时也缺乏特定医院蓄意自伤门诊处的受诊人数之间的比较结果。也就是说,去医院就诊的蓄意自伤人数的计算应以该地区到医院接受治疗的总体人数的规模和特征为准。
自伤资料还可以从社区研究中获得。有大量的社区研究关注于人群中青少年群体蓄意自我伤害的普遍情况,但是绝大多数研究是在美国和欧洲(英国除外)进行的。世界范围内的文献资料间存在矛盾,同一个国家的研究也缺乏一致性。比如,美国青少年自杀率被报道为3%(Lewis et al. 1988)和30%(Dingers and Duong-Tran 1994)之间。然而从社区研究来看,青少年企图自杀率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