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etman(1977)提出的,涵盖了从“自杀信号”(suicidal gestures)、“控制意图”(manipulative attempts),倒更严重的自杀未遂等行为。
为了涵盖“准自杀”的所有形式,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准自杀”研究小组进一步发展了“准自杀”的定义,指出“准自杀不会带来致命的后果,它是指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个体故意采取的非习惯化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导致自我伤害;或者是以过量服用药物,超过处方量或一般的治疗剂量等行为,旨在通过实际或预期的躯体反应来达到主观希望的改变。”(Hawton and van Heeringen 2000,p.51)然而,“准自杀”一词由于含有自杀企图而被批评,而自杀企图并没有实际呈现出来(Hawton and Catalan 1987)。
自杀行为可以用自杀意向(suicidal intent)来定义其概念;根据人们在自杀行为发生期间是否有死的愿望,或者是否在自杀行为发生期间并没有死的愿望,并相信该行为不会导致死亡,可分为三种类别:一、自杀者想死;二、自杀者不想死;三、自杀者不在乎是死是活(Hawton et al. 1982b)。这些类别可以用图表形式来表示(见图1.1)
尽管在术语上存在混乱,蓄意自我伤害仍然是临床门诊中面临的普遍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缺乏有效的干预措施来减少敢于自我伤害的发生率,也没有从医学、社会和心理干预等广泛角度来解释反复自我伤害的影响(Hawton and Catalan 1987)。然而,近十年来关于自杀心理过程的实验研究的文献正逐渐增多,同时也伴随着治疗干预的发展,从而降低高危人群自我伤害的复发率。
小结
人们关于蓄意自我伤害的问题有许多种说法,然而,事实却是另外一回事——蓄意自我伤害这并不是为了“引起注意”;蓄意自我伤害确实会造成伤害,而且伤害的严重程度也并不能反映问题的严重性。由于在文献中出现很多不同词汇,自杀行为研究领域也同样显得混乱。这些词汇有:自我损伤行为、割伤自己、服毒、企图自杀、准自杀。不论是DSM-IV-R还是ICD-10都没有提供蓄意自我伤害的诊断标准。除了自杀术语上存在混淆以外,人们还根据自杀已相对自杀进行分类,这也引起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