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3文本,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建设、风控措施、业务准备等内容;
(四)负责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和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相关文件,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测试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试点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履行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报价决策与授权机制、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做好业务风险防控,确保做市交易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科创4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信息的不当流动和滥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额占比控制、反向交易金额占比和撤单占比监控、委托价格限制、股价异常波动处理等措施,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专用账户,并遵守各项交易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的标准,计算、填报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妥善处理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月度报告和季度压力测试报告;
(二)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