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基金监管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旨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约束其风险承担行为,避免产生因贪图高收益而过分冒险,最终导致牺牲投资者利益和系统性风险的恶果。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管以及持续性监管过程中,都会运用审慎监管原则。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步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自律规则为补充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上的监管主体。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则对基金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7年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同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
(一)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标准,加强会员管理,大力开展基金业宣传活动,树立行业形象,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基金市场的认识;建立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素质;加大研究力度,对关系基金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