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在净资产、基金管理年限与管理规模、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经验人员数量、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3.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5.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股权转让的有序进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现行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告中国证监会。
(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 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 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一实际控制人; 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