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职责
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联络与业务交流工作 ;教育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拟订基金业自律规则和业务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基金业委员会工作;组织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诚信建设,管理诚信信息;维护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合法利益,反映会员呼声;负责基金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组织业界专家成立基金估值工作小组,指导行业估值业务;受理基金管理公司会员的投诉,并调解其纠纷;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等。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的法人,依法对基金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管理,对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实行监控。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条件、上市申请、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上市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都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监管。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商业银行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之前,须先按照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材料;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