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对价种类。
2. 基金上市后,需按交易所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1)在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需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 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2)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了按规定于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一交易日揭示。
(3)在交易时间内,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申购和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等信息,实时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对ETF 的定期报告,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五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六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七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降低系统风险
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
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