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监管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一,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
第二,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三,董事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能力和时间,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长应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等不当要求应予以制止。
第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五,明确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
第六,明确经理层的职权。
第七,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 。督察长应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八,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2. 内部控制监管
目前,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年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基金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核查,出具年度评价报告中国证监会。
3. 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公司本身的日常经营运作及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1.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 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