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种保障是通过社区机制来实现的, 它主要是通过居民参与和利益表达等途径, 使最大多数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和维护。社区机制弥补了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缺陷, 成为实现社会稳定的“调节阀”。它一旦遭到社区腐败的侵蚀而功能受阻, 则会产生“内爆效应”, 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引发社会动荡。
社区腐败的原因分析
当前, 社区腐败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政社合一的社区管理体制, 社区决策体系不完善, 社区行政化和居委会角色冲突等都是引发社区腐败的重要原因。
(一) 政社合一的社区管理体制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管理体制是适应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城市社会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服务对象的高度一致性, 两者的命运从这一制度创立之初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尽管如此, 这一管理体制的缔造者们对二者的性质和任务有着非常明确的区分, 明确指出, 居委会“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 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 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 在居民自愿原则下, 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 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 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居民委员会应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 在城市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 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腿’, 不应交付很多事情给它办。”
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是按照“强国家弱社会”的理念管理国家的, 街道—居委会制度连同当时在城市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单位制度一起被整合到政府管理体制之中, 成为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一部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街道—居委会制度成为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 基层政府掌握着居委会的人事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监督权等重要权力, 居委会自治性大大弱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种状况没有什么改变, 出于“维稳”的需要, 传统管理体制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不断进行自我强化, 最终将居委会纳入到“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四级网络”这一城市管理体制之中, 成为行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造成居委会对政府的依附, 也造成居民对居委会的人格依赖, 严重影响到社区自治功能的培育。政社不分的体制导致了居委会组织性质的异化, 成为引发社区腐败的制度根源。
社区决策体系不完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 居民会议是居委会的权力机关, 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该法对居民会议的构成方式和议事规则都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基本精神, 居民会议建设应当与居委会建设同等重要, 只有这两个机构建设同步进行, 才能为社区机制的功能的发挥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从居委会运行的实践看, 在单位制度下, 居民会议建设进展不是很理想。从居民会议的组成看, 该法明确居民会议由全体有选举权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组成, 在社区实践中, 居民小组代表成为居民会议一种普遍的方式。这样, 就将绝大多数居民排除在外。从居民代表的结构看, 大多数是经常参与社区活动的老年人, 他们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很高, 但受到知识和能力限制, 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