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场外第【 】号
场外机构间市场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顾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投资顾问):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的金融资产登记、交易及结算机构,可开展金融资产的备案登记、挂牌交易、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业务。
(2)乙方保证: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拥有开展投资顾问相关业务的资质。
为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上述各项,双方签署本《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自有的、来源合法
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认购金融产品,并可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2 投资顾问:在经甲方备案挂牌的产品或项目(以下简称 “金融产品”)发
行期间,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服务于投资者的机构。
1.3 发行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通过甲方备案挂牌金融产品,获得融资/受托管理资金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4 产品管理人:指受发行人委托,以发行人合法持有的特定基础资产进行结
构化设计后创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为收益权转让计划持有人之利益,对
收益权转让计划进行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具备资产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收益权转让计划涉及)。
1.5 受托管理人:指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 也承担定向投资工具发行人的职责(定向投资工具涉及)。
1.6 主承销商:指在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的机构。主
承销商既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发行人的融资顾问,又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的主承销机构(定向融资计划涉及)。
2 合作内容
2.1就已通过甲方备案的金融产品,乙方接受委托,作为发行人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
2.2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乙方的投资者可通过乙方所有且运营的线上平台()或线下方式完成认购。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亲自或指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