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服务机构审查、监督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况。
3.1.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向投
资者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及相关宣传材料,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
更正或撤回上述信息及材料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与
金融产品实际披露内容不相符的信息或材料。
3.1.3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以及本协议约定
的其他甲方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甲方代发行人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投资推介的金融产品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3.2.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向乙方发送该金融
产品的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名称、金融产品类型、投
资交易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机构
情况介绍及金融产品已通过甲方备案的证明等信息,且上述信息
及材料应真实、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甲方
应在相关信息及材料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乙方。
3.2.3 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安全高效地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结
算账户管理、资产的登记托管、资金结算等工作。
3.2.4 在金融产品的存续期内,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监督发
行人或产品管理人发布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公告或披露内容。
3.2.5 如由甲方代理进行兑付结算本金及收益的,在金融产品约定的还
款时间届满时,如甲方未收到发行人支付的足额兑付款项的,甲
方应及时督促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启动还款追索,按金
融产品约定的还款顺序要求其他兑付义务人履行兑付义务,必要
时,甲方应直接督促发行人补足兑付差额。但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不代表甲方为发行人提供任何担保或甲方承担发行人未及时足额
履行兑付义务的连带责任。如因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兑付义务
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应当赔偿该等损失。
3.2.6 甲方应对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甲方获得的乙方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除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金融产品相关的其
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向与金
融产品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秘密。
3.2.7 在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 如发生有可能对乙方开展金融
产品投资推介业务相关的金融产品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甲方应在
该等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3.2.8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即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其
他甲方义务。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