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根据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管
理办法及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等,制定投资推介活动
流程、金融产品的宣传或披露材料及安排开展投资推介活动场所
等,有效协助投资者开展投资交易。
4.1.2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还可以自主选择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顾
问业务,但该等投资顾问业务不得与本协议项下金融产品投资顾
问业务存在利益冲突。
4.1.3 如因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原因造成金融产品被撤销,
相关金融产品合同的无效、解除,或提供的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披
露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违规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发行人或产品
管理人/主承销商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甲方予以协助但甲方不对
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产品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
4.1.4 如乙方接收到关于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投诉,
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敦促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
商及时进行处理。
4.1.5 根据相关《业务服务协议》指定乙方作为其产品投资顾问的,同
时应履行《业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顾问适用的职责和义务。
4.1.6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
的其他乙方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
规则规定、以及本协议和金融产品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开展投资
顾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职责。
4.2.2 乙方应根据投资顾问业务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业务人员,对
业务人员做好培训,并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证向投资者提供
优质、便捷的投资交易相关服务。同时,应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
投诉等服务工作。
4.2.3 对投资顾问业务涉及到的甲方及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
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
终止而终止(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
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甲方及发行
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同意,乙方不得向与金融产品无关的
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秘密。
4.2.4 乙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对其工作开展情况
的监督。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金融产品宣传或披露材料与甲方及/或
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材料内容一致;在投资顾问
业务开展时,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
上述宣传或披露材料的审查和检查,并按甲方要求立即对该等宣
传或披露材料的不当之处进行更正或撤回。
4.2.5 如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