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解除。
11 违约责任
11.1 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类相关投资顾问业务资料,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投资
顾问业务资料的灭失、错误或泄露等,给投资者或对方带来损失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投资者、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按照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11.3 如守约方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应监管机构要求先行承担了应由违约方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向其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
11.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1.5 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对方
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
11.6 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
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2 未尽事宜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争议的处理
13.1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13.2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持金融产品的正常运作,维护金融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3.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3.4 若乙方接受甲方指定同时向其投资者推介多个金融产品的,对乙方向其
投资者推介的一个或数个金融产品发生的争议,不应影响双方关于其他金融产品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13.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4 本协议的效力
14.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
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