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的、记录和反映投资顾问业务内容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资料、各类涉及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等。
7.2 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及其原始凭证、乙方与投资者签署的各类
协议等,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妥善保管,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根据投资顾问业务的需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甲方与投资者签署的各类协议由甲方负责签署(如有),乙方协助指导投资者签署。
7.3 乙方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者信息资料等
电子资料,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7.4 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及甲方相关规
则、办法规定的年限。
8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8.1 截止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
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
8.2 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或授权以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3 在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后,如因投资顾问活动违反了甲方所属监管机构
的规定,导致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受到影响,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乙方违规行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负责消除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8.4 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以及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应根据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的责任划分,由过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 因金融产品的管理运作,造成金融产品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兑付违约,提前兑付,延时兑付等等),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发行人、产品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8.6 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损害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变化、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和/或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9.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